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派驻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到岗履职的;

(二)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

(三)更换的施工、监理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或者更换人数超过三分之一的。

没有检索到记录  每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