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二条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因承包单位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因发包单位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由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到期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解除担保责任,涉及保证金的,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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