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

(二)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给予的钱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四)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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