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
(二)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给予的钱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四)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