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操纵招标结果或损害他人利益,或泄露招标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二)组织虚假招标,设置不合理条件或歧视性条款,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索要、收受除招标人委托费用以外其他相关人的费用;
(四)在同一项目中同时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服务,或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接受投标人或相关方的贿赂及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伪造、变造招标文件或相关材料;
(六)干预评标委员会的独立评标工作,或未经合法程序更改评标结果;
(七)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招标人或投标人;
(八)违反法定程序,擅自简化或跳过招标程序的必要步骤,或未经合法程序更改招标文件;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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