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六十条 建筑市场主体、工程担保、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及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至二十四、四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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