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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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责任,投入保障责任,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和安全文化建设责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教育培训和法治宣传教育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等。

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和班组负责人以及各岗位从业人员的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和考核标准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依据。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应当落实下列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一)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三)依法依规建立领导带班档案制度,并遵守领导带班规定;

(四)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对演练组织评估;

(五)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动本单位科技兴安和安全管理智能化转型;

(六)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自律能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关怀;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组织救援,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组织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

(八)每年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接受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技术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技术方案负有管理责任,参与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其他分管负责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鼓励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总监等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第五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统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且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或者接纳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实习学生的,劳务派遣人员和实习学生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第六条 国家对有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严于本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给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第七条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生产委员会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分管负责人和相关机构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从业人员代表等组成。

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判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查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技术项目、安全投入等实施情况,督促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生产工艺、作业环境、岗位风险、危险程度等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应当明确安全操作流程、安全作业条件、作业防护要求、禁止事项、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

安全生产资金应当用于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器材、物资储备,宣传教育培训、检测评估咨询和奖励,安全生产检查、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应急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定修订与应急演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

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机械制造、电力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开展科研攻关和技术革新,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用数字化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监测、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工作等,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运用信息化技术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针对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危险物质、作业人员、作业活动和管理体系等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因素,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风险辨识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逐一明确管控层级,针对不同等级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管控和应急处置措施,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以及责任人,风险管控清单应当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及时更新并建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安全风险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并在较大及以上级别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风险告知牌和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一)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包括主要负责人的各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及范围,开展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整改、验收等各环节工作;

(二)根据国家、本省及相关行业规定,结合风险管控清单,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事故隐患排查事项、排查标准和责任人等内容,并根据安全风险等级确定排查周期;

(三)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和专项排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如实记录排查时间、隐患内容、具体位置、隐患排查人、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完成时限、资金保障、整改验收等内容;

(四)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整改方案,设置警戒标识,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事故应急预案,按期完成整改,确保隐患消除,事故隐患消除后,应当对治理效果组织验收,并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五)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记录、汇总和分析,按照行业分类,如实、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小型或者微型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点排查治理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的事故隐患以及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方面的安全问题。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与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管理措施、作业范围、人员和设备设施管理以及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等内容,并依法履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特色小镇、高速公路服务区和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等管理服务单位应当明确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协调指导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重点区域和共用设施以及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可能出现的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落实安全措施,做好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相关人员疏导工作。

高空、高速、水上、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每日投入运营前对涉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相关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保证旅游设施设备完好、运转正常。

第十六条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本领域的特点,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制度规则、考核指标和平台算法应当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鼓励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提升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洪涝、森林火灾、地质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的科学防范。在汛期等自然灾害多发易发期,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场所和人员驻地危险因素的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后,应当迅速发出警示通知,提出明确安全要求;根据情况采取提前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爆炸、尾矿库溃坝、有毒有害物质泄露等事故灾难,且可能危及周边群众时,应当及时向周边群众、单位发出警示通知,并协助组织人员撤离。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按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防止危害扩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管理的要求,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加强监督检查。

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一)在政务网站、主流媒体、官方公众号等媒介上对行业领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典型问题等进行通报,被通报单位于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作出书面报告,不按要求落实整改的,进行挂牌督办;

(二)下达提醒警示告知书,明确整改事项与具体要求,被提醒单位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三)对相关行业领域国家或本省督办事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复工复产验收以及需重点督促整改的其他问题进行挂牌督办,下发挂牌督办通知书,被挂牌督办单位整改完成后应提交复工复产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后解除挂牌;

(四)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监督检查被约谈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被约谈单位未落实整改要求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结果作为对生产经营单位绩效考核、信用评级、投融资、评先推优、降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费率和减少监督检查频次的重要参考。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重点监督检查,期限为6个月,期满验收合格的及时解除重点管理,整改不合格的延长期限3个月:

(一)近3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近2年内受到过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三)上一年被举报投诉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查证属实的;

(四)其他需要列入重点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