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促进制度创新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健全制度创新体制机制,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根据国务院《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度创新必须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遵循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践行新发展理念,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坚持管得住与放得开相结合,将防范系统性风险贯穿制度创新全过程,坚决守住风险底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制度创新是指创新主体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政府职能转变、投资贸易便利化、金融开放创新、产业高质量发展、法律服务、要素保障等领域所作的体制机制创新、政策创新、业务创新以及其他制度方面的创新,制度创新应具有创新突破性、复制推广性、风险可控性、发展带动性。本办法所称创新主体是指组织、实施或参与制度创新实践探索活动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智库专家等。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制度创新重大问题。 郑州、开封、洛阳市人民政府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航空港区管委会)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落实制度创新计划,协调推动重点领域制度创新工作。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健全制度创新成果复制推广工作机制和体系,把复制推广工作列入本地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 第五条 河南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贸办)负责协调推进制度创新工作,拟定年度预期目标,组织制度创新课题研究,开展制度创新成果评估评审、总结上报、复制推广、宣传发布等工作。 第六条 省直部门、中央驻豫单位、重点企业负责协调推进本领域、本行业制度创新工作,协同其他创新主体开展制度创新,改革创新举措优先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试验。 第二章 制度创新第七条 创新主体应增强改革创新意识,提高改革创新能力,加强制度创新研究。省自贸办应公开征集制度创新研究选题,委托相关单位、智库机构等开展课题研究。 第八条 创新主体在开展创新探索,可向省自贸办申报制度创新项目,申报内容包括创新事项、主要创新点、预期效果等。省自贸办组织研究筛选后,纳入制度创新项目库,给予支持协调推动。 第九条 郑州、开封、洛阳市人民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应建立制度创新指引、专家辅导、会商协同机制,强化全产业链集成创新,推动全产业链创新发展。 第十条 对标志性、突破性、集成性制度创新项目,牵头部门可会同有关创新主体建立项目专班,抽调精干力量,主题式推动创新。重大项目提请省政府领导联系指导、协调推动。 第十一条 省直有关部门应当与对口国家部门建立对接机制,了解国家层面制度创新需求和拟开展试点计划,积极争取国家改革试点任务在河南先行先试,主动汇报试点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省自贸办组织省直相关部门、智库专家等,对取得实效的制度创新成果进行评估评选。 制度创新成果成效明显、适合在全省复制推广的,推荐纳入河南自贸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符合全国复制推广条件的,按程序推荐上报,省直相关部门加强衔接,争取国家部委支持推广。 第十三条 改革创新的有效举措和成熟经验,相关部门应推动固化为制度规范,形成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第三章 复制推广第十四条 省辖市和省直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学习借鉴全国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结合实际积极复制推广,放大创新效应。复制推广内容包括: (一)国务院批准推广的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 (二)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的全国自贸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 (三)国家部委发布的复制推广改革经验; (四)省自贸办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河南自贸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 (五)可借鉴推广的其他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 第十五条 省辖市和省直相关部门应落实复制推广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复制推广工作体系,把复制推广工作列入本地本部门深化改革重点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批准推广的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和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的自贸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省自贸办会同有关部门牵头分解复制推广任务、建立推广台账,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对接国家相关部委、出台具体措施,指导各地将复制推广事项落实到位。国家部委发布的复制推广改革经验,对口省直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指导各地组织实施。 省自贸办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河南自贸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推广任务。 鼓励各省辖市结合实际复制推广其他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 第十七条 省辖市和省直相关部门复制推广过程中再优化再创新形成的经验,可向省自贸办申报制度创新成果。 第四章 评估激励第十八条 省自贸办对省直相关部门,郑州、开封、洛阳市人民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制度创新工作开展年度评估,通报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 创新主体在自贸试验区探索开展并取得实效的创新成果,可申报制度创新奖励。具体申报评选范围、申报材料、要求等,以省自贸办发布的评选公告、通知为准。 第二十条 省自贸办联合相关部门、智库等组成专家评审组,根据创新成果推广层级、实施效果、社会影响等因素对制度创新成果进行评审。被中央肯定或入选国务院批准推广的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商务部发布的自贸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等,评为A类;被国家部委发文在全国推广的,评为B类;被评为河南自贸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等在全省推广的,评为C类。 省自贸办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研究提出拟奖励的创新成果、创新主体,在河南自贸试验区官方网站公示。 第二十一条 对A类、B类、C类制度创新成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智库等创新主体,可给予适当奖励,用于制度创新工作经费。具体奖励标准由省自贸办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奖励所需资金纳入省商务厅年度部门预算。创新成果涉及多个创新主体的,按照创新成果贡献度分别核定奖励金额。 创新主体对制度创新成果主要贡献者,在选人用人、评优评先时适当倾斜。 第二十二条 对创新性强、成效明显的制度创新成果,通过新闻发布、媒体报道、案例展示、培训推广等形式向社会宣传发布,在更大范围推广。 第五章 保障支撑第二十三条 制度创新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应当提请立法制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制度创新措施需要在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修改、废止之前先行实施的,可以将制度创新方案提请法规、规章制定机关批准施行。 制度创新中属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郑州、开封、洛阳市人民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 制度创新措施需要先行突破省级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片区管理机构向省自贸办和相关部门报备,经研究同意后实施。 复制推广过程中确需突破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事项,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充分发挥前沿科技在推进制度创新中的驱动作用,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提升制度创新能效。工业和信息化、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当为制度创新提供信息技术和数据共享支持。 第二十五条 加强制度创新能力建设,政务、监管、金融、法律、多式联运、数字经济等重点领域可探索设立制度创新专业委员会,为创新提供智力支持。定期开展创新能力提升培训,支持自贸试验区片区、区块干部赴国家、省级有关部门、先进地区学习交流或者挂职锻炼,提升干部队伍改革创新能力。 第二十六条 省、市财政应对制度创新工作所需财政预算、经费予以保障。郑州、开封、洛阳市人民政府,航空港区管委会和联动创新区所在省辖市政府可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出台保障制度创新工作的具体财政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加强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风险预警和防范处置,对于制度创新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制度创新项目未达到预期效果,但推进过程中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勤勉尽责、未谋私利、及时纠错改正的,对项目单位和参与人员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河南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探索形成的改革创新经验,可向省自贸办申报制度创新成果和奖励。对在自贸试验区推行的改革举措,联动创新区具备实施条件的,可同步实施。联动创新区应结合自身实际,率先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总结形成复制推广典型案例。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促进制度创新试行办法》(豫政办明电〔2021〕51 号),河南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领导小组印发的《河南省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试行办法》(豫自贸组〔2023〕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