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省体育事业,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育中华体育文化,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体育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全民健身战略,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提升竞技体育综合实力,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推进体育强省和健康中原建设。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部署体育发展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体育发展相关规划、标准,依法实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族事务、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广播电视、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体育发展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注重特殊群体需求,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给予特别保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所联系服务群体的特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体育活动。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赞助、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体育事业发展。 第七条 本省积极引进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国际体育赛事,鼓励体育组织开展对外体育交往,参与国际体育运动,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建设国际体育名城。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保护、推广和创新,结合当地民族特点,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开展以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为主要内容的健身活动和竞赛活动,培养和选拔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人才。 支持发展以少林拳、太极拳为代表的武术传统文化,不断扩大中国功夫品牌的国际影响。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体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培养体育科技人才,推广应用体育科学技术成果,提高体育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 本省对在体育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代表本行政区域参加上级组织举办的综合性运动会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保障团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本行政区域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体育产业和体育文化推广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全民健身第十一条? 本省构建全民覆盖、全龄友好、共建共治、普惠共享、绿色发展、城乡一体的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定期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对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定期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鼓励和支持公民参与全民健身活动,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第十三条? 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体育宣传周。每年5月为本省全民健身活动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体育宣传周和全民健身活动月开展全民健身宣传和全民健身活动,普及体育健身知识,推广科学健身项目和方法。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体育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持续推进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城市社区10分钟健身圈建设,合理设置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服务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全民健身指导,规范乡村全民健身活动,推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城乡均衡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纳入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组织、协调本辖区全民健身工作,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各类体育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城乡社区体育活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服务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传统文化、地方特点、自然和人文资源等,培育、打造全民健身品牌赛事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鼓励、联合体育组织和体育企业等社会力量,组织开展项目多样,全龄参与,省市县联动,线上线下互动,贯穿全年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 第十七条? 各级老年人协会、残疾人联合会、妇女联合会、学生体育协会等组织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合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制订体育健身计划,为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与体育竞赛活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公民体质监测,开展科学健身指导工作。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与体育部门应当协同落实国家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完善体育与教育融合发展工作机制,坚持普及和提高相结合,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日常参与、体质监测和专项运动技能测试相结合的考查机制,将体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引导学生养成体育锻炼习惯,提升学生体育素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应当在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并配合教育部门推进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时,组织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参加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采取大课间、活动课等形式,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 鼓励学校积极开展课余体育训练,支持有条件的学校组建高水平运动队。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体育项目,引导学生广泛参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部门、教育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整合青少年和学校体育赛事活动,定期发布赛事计划,举办青少年体育赛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健全符合学科特点的考核机制。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的体育科目考核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足合格体育教师,将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体育俱乐部指导、课余体育训练工作以及体育竞赛成绩纳入体育教师绩效考核内容,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专(兼)职体育教练员岗。设立专职教练员岗位的学校,在核定的编制和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内设置,专岗专用,按照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普通高中、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应当至少设置1个教练员岗位;国家或者本省命名的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等,以及具有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应当至少设置2个教练员岗位。 鼓励学校的部分教练员岗位面向取得一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的优秀退役运动员公开招聘。对愿意从事学校体育工作,且取得符合本省认可的国际、国内赛事成绩的优秀退役运动员,可由输送地在当地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性安置。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和体育教学器材的配置纳入学校建设计划。 学校体育场地优先保证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挪用学校体育场地。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加强学校体育活动指导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投保学校责任保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为在园在托幼儿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体育器材等,开展符合幼儿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体育部门和学校应当组织、引导青少年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引导社会力量及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为广大青少年、儿童参与体育锻炼提供指导,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家庭应当予以配合。 教育、体育、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应对青少年体育类校外培训进行引导和规范。 第三十一条? 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对适龄学生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加强体育运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鼓励体育运动学校与中小学校加强合作,提高青少年运动员文化教育水平。 体育运动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训练大纲开展训练,提升科学训练水平,提高青少年运动员的竞技能力和比赛水平。 体育运动学校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优化教练员岗位结构。加大对体育运动学校场馆设施建设与维修、器材购置等经费投入。按规定保障各级体育运动学校学生伙食和运动装备经费。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技工院校体育工作,协同体育部门推进技工院校青少年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加强残疾学生体育工作,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特色体育项目场馆,配备完善设施设备和器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应当对特殊教育学校体育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对残疾学生体育工作提供必要帮助。 第四章? 竞技体育第三十三条? 本省促进竞技体育发展,推动竞技体育水平提升,鼓励支持运动员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和本省争取荣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应当加强训练、科研、医务、管理、保障工作,不断提高本省竞技体育综合实力。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和保障投入,输送优秀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部门、教育部门应当建立体育后备人才贯通培养机制,加强体育后备人才的招收、引进和培养。 支持竞技体育市场化发展,创新竞技体育发展模式,鼓励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协会及社会力量参与专业运动队建设和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 第三十五条? 本省每四年举办一届省级综合性运动会,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每四年举办一届综合性运动会。? 第三十六条? 体育赛事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赛事从事赌博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运动员、组建运动队参加重大体育赛事。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和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运动员的培养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纪律和法治教育。 运动员应当积极参加训练和竞赛,团结协作,勇于奉献,顽强拼搏,不断提高竞技水平。 第三十九条? 运动员依法享有选择注册与交流的权利。 运动员依法享有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部门、教育部门应当保障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运动员完成义务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和升学方面给予优待。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运动员退役安置工作。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运动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鼓励退役运动员通过市场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运动员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体育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动态调整。 体育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健全退役运动员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机制,为退役运动员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五章? 体育产业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应配套政策措施,完善体育产业体系,规范体育市场秩序,促进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体育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体育、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统计等多部门合作的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体育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四十二条? 本省鼓励、支持打造或者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赛事,举办具有本省特色的体育赛事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省鼓励体育制造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培育知名品牌,推动转型升级。 培育竞赛表演、健身休闲、场馆运营、体育培训、运动康复等服务业态,构建赛事策划、运营服务、营销推广全产业链条,提高体育服务业水平和质量。 符合条件的体育产业,依法享受财政、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 第四十四条? 本省鼓励社会力量发挥资源优势,发展武术、航空、山地户外、冰雪、水上等特色体育产业。 第四十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赛事活动运营、竞技人才培养、组建职业体育俱乐部。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设立由社会资本筹资的体育产业投资基金。引导金融机构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大对体育企业的融资支持。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体育消费促进政策,拓展健身休闲、竞赛表演、运动技能培训、体育旅游等消费领域,丰富体育消费供给,培育体育消费市场。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体育产业、体育消费、体育场地等专项统计监测,定期公布体育产业数据。 第六章? 体育组织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民政等有关部门完善本省体育组织的相关标准、运行规范,健全体育组织综合评价机制,促进体育组织规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保障体育组织发展。 第四十九条? 各级体育总会应当加强对体育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发挥枢纽作用,共同促进体育事业发展。 第五十条? 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接受本级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制定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为相应项目的普及与提高提供专业服务指导,向有关单位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本省鼓励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健身组织等各类自治性体育组织,扶持体育科学社会团体发展,推动体育基金会规范建设。 第七章? 体育场地设施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现有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利用状况以及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各级各类体育场地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行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协调机构,并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体育部门意见。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全民健身中心、公共体育场馆、健身广场等场地,在公园、广场等区域建设和配置球类场地、健身步道、健身器材等健身设施,保障公民就近参加健身活动。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有效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无障碍需求。 第五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社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体育场地设施。无体育场地设施的已建居民区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逐步配齐体育场地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配置乡(镇)、行政村(社区)健身场地和器材。 第五十五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落实维护管理责任,公开向社会开放的办法。 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实行优惠,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错时延时开放、免费向学校开放。鼓励支持公共体育场馆、经营性体育场所在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活动月对公众优惠或者免费开放。 实行免费和低收费开放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补助。 第五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放可用于健身的空间。 支持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对社会开放。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设施,已建成且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进行体育场地设施安全隔离改造,新建学校规划设计的体育场地设施要符合开放条件。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体育公园建设,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体育公园,推动体育公园免费开放。在建设市民公园、城市公园时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规范标准配置体育运动场地与设施。 第五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公共体育场馆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拓宽服务功能,延伸配套服务,开展体育旅游、体育会展、体育休闲、文化演艺等活动,打造特色鲜明、功能多元的体育服务综合体和体育产业集群。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城市空闲土地,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倡导土地复合利用,规划建设贴近社区、方便可达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可用于建设、改造体育场地设施的闲置资源清单。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闲置资源,依法依规建设用于公民日常健身的体育场地设施。 鼓励依法依规利用城市公益性建设用地建设健身设施,并统筹考虑应急避难(险)需要。 第八章? 保障条件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 第六十一条? 鼓励社会力量发展体育事业,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体育事业发展的,依法享受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克扣、私分体育资金。 第六十三条? 本省发展体育专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培养教练员、裁判员、体育教师等各类体育专业人才。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开展体育专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或者与国内外高水平机构联合培养体育专业人才。 落实本省人才引进政策,鼓励引进国内外高水平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体育专业人才以及体育经纪、赛事运营、体育科技等领域专业人才。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支持政策和待遇。 第六十四条? 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教育、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等部门应当共同推动信息技术与体育各领域环节融合,协同建设体育大数据平台,加快体育信息化建设,推进体育新质生产力发展。 教育、科技部门应当会同体育等部门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的体育科技创新体系,促进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在体育领域的开发与应用。 推进体育科技成果转化,增强对运动员文化、教育、心理、医疗、康复等方面的保障。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体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领域地方标准体系,加强对标准制定的指导和监督,完善标准的预研管理。 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高等学校以及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体育标准化工作,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开展标准化合作与交流。 第六十六条? 鼓励建立健全运动员伤残保险、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制度。 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 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七条? 体育赛事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体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赛事活动依法进行监管。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赛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条件,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维护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 体育赛事活动因发生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予以中止;未中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中止。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体育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协同加强对预付费体育培训、健身休闲活动等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依法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审批。 第七十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条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维护赛事活动安全。 体育、公安、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督促赛事活动组织者落实活动组织、安全装备、风险防控、应急救援等保障措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第七十一条? 体育部门应当做好本地区赛风赛纪的管理、协调、监督工作。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按照风险分级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化解赛风赛纪风险。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社会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条? 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体育运动参加者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药品监管、交通运输、海关、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兴奋剂问题实施综合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部门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活动参与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反兴奋剂的宣传。 第七十三条? 不具备人员配置条件的体育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县级综合审批部门、执法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赛事活动中涉嫌欺诈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违反相关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相关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一章? 附 则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同时废止。 |